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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时光文与王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光文,王艳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2747号原告:时光文,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淑芳,河南新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素芬,河南豫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王艳芳,女,成年,汉族,住温县。原告时光文与被告王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时光文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光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时光文负担。审判员  段爱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志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