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董小娅与陈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娅,陈建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852号原告:董小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小兵,安徽修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伟。原告董小娅与被告陈建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在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陈建伟迁新不明,无法联系,无法直接或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须公告送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董晓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孟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