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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新津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新津支行、易相彬、王朝辉、李正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新津支行,易相彬,王朝辉,李正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新津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新津支行。法定代表人:余良蛟。被执行人:易相彬。被执行人:王朝辉。被执行人:李正全。本院在中国邮政银行新津支行申请执行易相彬、王朝辉、李正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易相彬所有的位于新津县花源镇串头村房产一套(保管号:农xx,书证号:监证xx)。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封申请导致查封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任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