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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初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鲁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金某华,宋某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68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负责人:张春方,行长。被告: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法定代表人:金宝海,董事长。被告: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法定代表人:金某华,董事长。被告:临沂鲁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州路100号。法定代表人:蹇兆旺,经理。被告:金某华,男,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被告:宋某萍,女,198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告兰陵县宝华矿业有限公司、山东远东国际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临沂鲁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金某华、宋某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减半收取12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负担。审判长  刘培森审判员  彭荣生审判员  吴 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晓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