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民终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卢衍升、陈秀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衍升,陈秀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民终10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衍升,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秀玲,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诉讼代表人:郭和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伟,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卢衍升与被上诉人陈秀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7)鲁1102民初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7月5日8时40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卢衍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衍升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卢衍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玉玉审判员 刘丽艳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