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执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湘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君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章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湘潭县支行,湖南君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章云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3执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湘潭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凤凰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刘亚湘,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晏军,湖南同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君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河口镇双板桥村车轭组。法定代表人章云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章云亮。以上两被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刘慧,北京大成(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湘潭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君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章云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6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受理执行立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38120000元及罚息和复利,一审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2490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533元、申请执行费111076元。本院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资产和车辆信息。经本院调查,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湖南君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处的抵押资产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且被执行人湖南君宜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名下部分抵押房产因年久失修已坍塌,部分房产需重新调查测绘。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湘潭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民终6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涌审 判 员 雷 阳代理审判员 符程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江湖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