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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执复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健洋与李艳、谷德君、李政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健洋,李艳,谷德君,李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复41号复议申请人:高健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庆,吉林金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李艳,住辽宁省本溪市。被执行人:谷德君,住吉林省吉林市。第三人:李政。复议申请人高健洋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执异字第1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异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5)昌执异字第11号异议裁定;二、本案发回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爱忠代理审判员  赵雅平代理审判员  李会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牟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