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姚岳良、金乡县鸿翔荣华达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岳良,金乡县鸿翔荣华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异18号案外人:葛秋兰,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申请执行人:姚岳良,男,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委托代理人:施浩,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执行人:金乡县鸿翔荣华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金司路北段(金桥矿家属院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98076874B。法定代表人:莫海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雨清,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查案外人葛秋兰执行异议一案中,案外人葛秋兰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葛秋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人民陪审员 张 欢人民陪审员 丁佳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顾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