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执8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王二伟申请执行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谷德渝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二伟,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谷德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82执886号之一申请人王二伟,男,198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被执行人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德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谷德渝,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王二伟申请执行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谷德渝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沁民崇义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谷德渝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重庆德渝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18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爱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董永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