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民终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察海燕、察志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察海燕,察志光,赵福荣,李丹,张保红,张馨予,梁秋莲,张洪勋,李西江,菏泽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终9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察海燕,女,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察志光,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鄄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以上两上诉人):常艳萍,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以上两上诉人):牛美静,山东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福荣,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丹,女,1989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红,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告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馨予,女,199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秋莲,女,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洪勋,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市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西江,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所在地: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被上诉人李西江):朱现荣,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菏泽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康庄西路****号。机构代码证为:78349924-9。法定代表人:李西江,经理。上诉人察海燕、察志光因与被上诉人赵福荣、李丹、张保红、张馨予、梁秋莲、张洪勋、李西江、菏泽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察海燕、察志光及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艳萍、牛美静,被上诉人张保红,被上诉人李西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现荣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福荣、李丹、张馨予、梁秋莲、张洪勋、菏泽市阳光机动车驾驶培训���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4)菏牡民初字第25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孙 杰审判员 于 辉审判员 张宪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