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3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东坡、张东秀与张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坡,张东秀,张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1民初3511号原告:张东坡,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张东秀,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俊,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原告张东坡、张东秀诉称:2016年元月,被告张俊向原告张东坡、张东秀借款635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2017年5月25日,原告张东坡、张东秀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张俊偿还二原告张东坡、张东秀借款本金陆拾叁万伍仟(635000)元整,并按月利率二分支付自2016年元月27日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的利息和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被告张俊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临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故我院认为该案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东坡、张东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7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张东坡、张东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侠附:裁定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3)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动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