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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臣、盛勇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刑初104号被告人李臣、盛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2017)梅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刑事判决书第五页下数第六行、第九行“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现更正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审 判 长  田 硕审 判 员  胡宗梅人民陪审员  赵淑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晓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