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财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柴勇、王玉恩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勇,王玉恩,王翠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财保385号申请人柴勇,男,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申请人王玉恩,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滑县。被申请人王翠荣,女,197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玉恩、王翠荣二人所有的位于滑县道口镇人民大道南段天宝花园E座东3单元1楼西户(房权证:10××6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孙太海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和孙惠霞所有的豫E×××××号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玉恩、王翠荣二人所有的位于滑县道口镇人民大道南段天宝花园E座东3单元1楼西户(房权证:10××61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房屋由被申请人看管使用,不准变卖、过户、抵押、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柴冰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