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昭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永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昭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李永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昭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被执行人李永集。本院在执行(2017)桂1121执463号案件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286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121执46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