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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民初1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旭初与浙江省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初,浙江省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91民初1629号原告:刘旭初,男,195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浙江省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M6-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14304991XU。法定代表人:陈明。原告刘旭初与被告浙江省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旭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旭初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瑜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汤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