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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建华与杨薛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华,杨薛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0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华,男,汉族,1985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鲁山县。被申请执行人杨薛民,男,汉族,1972年6月17日出生,住虞城县。申请执行人李建华与被执行人杨薛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商丘市睢阳区公证处作出的(2010)商睢证执字第000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查询。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又提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402执恢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文杰审判员  窦 军审判员  贾胜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柴显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