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执19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魏宏伟与深圳市安尼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宏伟,深圳市安尼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执19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宏伟,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潢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尼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新雪社区上雪居民小组上雪科技工业城C区A栋厂房5-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C。法定代表人:朱朝萍。申请执行人魏宏伟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尼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及相关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6月26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尼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存款。2017年7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同日,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本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为人民币1225元,本案应履行金额为人民币108531元(包括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107025元、执行费人民币1506元)。2017年7月6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支付了执行款项人民币108531元。同月7日,申请执行人魏宏伟向本院书面申请将执行款人民币107025元划拨至其指定账户,并确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请求对本案予以结案。同月17日,在扣缴了执行费人民币1506元后,本院依法将执行款人民币107025元划拨至申请执行人指定账户。本院认为,本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执行费人民币1506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安尼泰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4000022139200433364账户存款人民币120000元的冻结;二、本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宇审判员 林 珊审判员 杜佳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罗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