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执50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2016)湘31执50号之八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行与刘桥兴、龙晓静、刘龙跃、湖南省凤凰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行,刘桥兴,龙晓静,刘龙跃,湖南省凤凰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执50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行,住所地吉首市人民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黄晓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朝双,湖南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桥兴,男,1964年1月1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该县旅游商贸城。被执行人:龙晓静,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址同上,系刘桥兴之妻。被执行人:刘龙跃,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该县沱江镇,系刘桥兴之子。被执行人:湖南省凤凰县顺发房地产开发���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凤凰县公路局内。法定代表人刘桥兴,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桥兴、龙晓静、刘龙跃、湖南省凤凰县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委托湖南嘉雨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部分财产后,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便于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吉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行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覃繁荣审判员 张宇开审判员 向美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