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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执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学文与被执行人永济市华威汽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彭青花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学文,永济市华威汽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彭青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21号申请执行人:韩学文,男,1940年2月27日生。被执行人:永济市华威汽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青花,总经理。被执行人:彭青花,女,1969年7月21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学文与被执行人永济市华威汽贸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彭青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尉继民审 判 员  杜继涛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柴朝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