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7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与浙江柯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锦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浙江柯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锦福,傅金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7256号之一原告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诚信大道266号B幢五楼。法定代表人:徐斌毅。委托代理人何远、滕露露,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浙江柯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303号二楼、三楼。被告张锦福,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傅金秀,女,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柯蝶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锦福、傅金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9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浙江物产中大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牮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晶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