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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建如、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建如,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422号申请执行人:朱建如,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被执行人: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17号街坊(包头光彩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夏双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建如与被执行人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建如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鄂0106民初339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朱建如偿还偿还借款3000000元及利息1352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6800元,申请执行人朱建如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区钢铁大街17号街坊54号国贸大厦-2501号、-2502号、-2503号、-2504号、-2505号、-2506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承担本案受理费19720元、执行费45833元,但被执行人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包头市永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43435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