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吉勇、杨俊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吉勇,杨俊兴,郭连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1执506号申请执行人王吉勇,男,1987年4月1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杨俊兴,男,198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执行人郭连超,男,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住乐陵市,系乐陵市西二环路农机公司北100米处双利卷帘门市部。关于申请执行人王吉勇与被执行人杨俊兴、郭连超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民初字第9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郭连超(共有人苏绍燕)所有的位于乐陵市某某某大街217号所有权证号(2016×××8)房屋一套。二、查封被执行人郭连超(共有人苏绍燕)所有的位于乐陵市建材批发城06-×××(史园子)所有权证号(51×××2)房屋一套。以上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准为其办理抵押、出租任何过户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建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