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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3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与汪新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汪新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3民初870号原告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黄河口九裕隆小区1号楼3单元b户负责人张新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59082894X委托代理人尚志军,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新海,男,汉族,1971年6月4日出生,住新乡市,委托代理人秦晓帅,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诉被告汪新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银苑电子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新伟审 判 员  索广凯人民陪审员  乔晓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翊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