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民初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方信文与廖怀荣、彭玉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信文,廖怀荣,彭玉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325号原告:方信文,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廖怀荣,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被告:彭玉发,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原告方信文诉被告廖怀荣、彭玉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信文提出,被告廖怀荣、彭玉发因合伙承建商品房共欠其砖款人民币8,505元。现因合伙人之一被告彭玉发下落不明,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怀荣、彭玉发的起诉;以后是否再行起诉,待考虑。原告方信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信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16元,减半收到计58元,由原告方信文负担。审判员 杨善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