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0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与周理想、何惠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周理想,何惠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958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城街道江滨中路528号、530号、532号。负责人:楼国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霞,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娉,公司员工。被告:周理想,男,199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阜南县。被告:何惠华,男,196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负责人:吕军,经理。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周理想、何惠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晓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金璐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