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民初5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仇俊、臧龙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仇俊,臧龙珠,谭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03民初5412号原告: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兴城西路191号。法定代表人:杨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宝、于艳,该公司员工。被告:仇俊,男,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臧龙珠,男,1975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谭亮,男,1974年1月13日,汉族,住扬州市。原告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仇俊、臧龙珠、谭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意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邗江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321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