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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2执5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577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被执行人陈某,女。被执行人陈某,女。被执行人陈某,男。陈某与陈某、陈某、陈某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2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登记在张锐名下位于XXX房屋产权归陈某与陈某、陈某按份共有,其中陈某享有该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陈某、陈某各享有该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份额。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玉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