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5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某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5774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被执行人陈某,女。被执行人陈某,女。被执行人陈某,男。陈某与陈某、陈某、陈某继承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初字第12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登记在张锐名下位于XXX房屋产权归陈某与陈某、陈某按份共有,其中陈某享有该房屋二分之一产权份额,陈某、陈某各享有该房屋四分之一产权份额。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胡玉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