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十五道街33号,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六道街江畔文园小区3街区3号楼1单元302室。被执行人:佟某某,男,198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安明物业供热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宁安街59号3号楼7单元603室。本院在执行张某申请执行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外民二初字第92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佟献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佟献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未查找到佟献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北涛审判员 付建新审判员 吴凤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汪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