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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3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湖南丰和投资有限公司与冯小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丰和投资有限公司,冯小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303号申请人:湖南丰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三一大道459号圣爵菲斯V9座。法定代表人:王林生。被申请人:冯小艳,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普里桥镇朱家洞村二组68号。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09号华创国际广场3号栋18、19楼。负责人:唐继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丰和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请人湖南丰和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冯小艳的银行存款1419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丰和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冯小艳的银行存款1419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