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集雄与贾卫卫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集雄,贾卫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7执111号申请人李集雄,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农民。被执行人贾卫卫,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2016)甘1027民初148号李集雄与贾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贾卫卫无银行存款和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李集雄明确表示待其女李敏与贾卫卫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后再执行本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益恺审判员 朱世源审判员 杨新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包家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