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52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蔺昌华与云海煤矿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昌华,金沙县云海煤矿,陈福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9号申请执行人蔺昌华,男,1974年8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个体户,住贵州省金沙县新化乡联合村一组。身份证号:522424197408134810.被执行人金沙县云海煤矿。法定代表人:吴祥云,男,金沙县云海煤矿矿长。被执行人陈福胜,男,1955年10月5日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金沙县云海煤矿实际投资人,现住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241号。身份证号码:330326195510050737.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黔金民初字第8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受理了蔺昌华申请执行金沙县云海煤矿、陈福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金沙县云海煤矿、���福胜应当偿还蔺昌华借款本金人民币3800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00元、诉讼保全费3400.00元、执行费5660.00元。被执行人金沙县云海煤矿由于环境污染治理,正在技改当中,未正常生产。查无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为金沙县云海煤矿涉及债务较多,金额较大,本院正在考虑是否对金沙县云海煤矿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福胜暂无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体福审判员  方世康审判员  代守泽书记员  李佩娟书记员  李佩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