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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03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彭华海、祝学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华海,祝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032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彭华海,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被执行人:祝学峰,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华海与被执行人祝学峰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