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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2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与李九恒、李福仓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李九恒,李福仓,张永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121执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被执行人李九恒,地址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李福仓,地址呼和浩特市。被执行人张永胜,地址呼和浩特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与李九恒、李福仓、张永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九恒、李福仓、张永胜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九恒、李福仓、张永胜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土默特左旗支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纲审 判 员  王冬冬代理审判员  陈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