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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5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何培红诉被告安秋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培红,安秋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5748号原告:何培红,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被告:安秋梅,女,196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培红诉被告安秋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培红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培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207.50元。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