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2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育祥与内蒙古友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育祥,内蒙古友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056号原告:李育祥,男,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女,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隆,男,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内蒙古友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育祥与被告内蒙古友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育祥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育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180元由被告内蒙古友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莎日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