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11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黄炳忠、方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炳忠,方某某,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11刑初10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炳忠,绰号“钢板忠”,男,1973年6月9日出生于湛江市麻章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麻章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8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0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于湛江市麻章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湛江市麻章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被告人占某某,男,1996年5月17日出生于湛江市麻章区,汉族,小学文化,住湛江市麻章区。因本案于2016年10月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炳忠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方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炳忠、方某某、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方某某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和4月29日,两次持镰刀将施某种植在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东坡岭农场内的火龙果树砍毁,被砍的火龙果树为24柱96枝。经湛江市麻章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5845元。2016年5月27日,方某某与施某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和解协议:方某某向���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人民币5000元给施某,施某表示不再追究方某某的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2016年5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二、被告人黄炳忠为贩卖毒品,雇佣方某某、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其送毒。2016年10月8日,因为不熟悉麻章路况,方某某便以每天100元的费用雇占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着他,并按照黄炳忠的电话指派到各个指定地点送毒品。从19时30分开始,按照黄炳忠的电话指派,方某某共送了六次冰毒给吸毒人员,收取五百五十元毒资。六次分别是:第一次送一百元冰毒到麻章镇金河路给一名男子,方某某收取毒资一百元;第二次送五十元冰毒到麻章镇金河路给两名男子,方某某收取毒资五十元;第三次送一百元冰毒到麻章镇沙墩村路口给一名男子,方某某收取毒资一百元;第四次送一百元冰毒到麻章镇民乐东街��章实验中学门口给一名男子,方某某收取毒资一百元;第五次送一百元冰毒到麻章瑞云南路7天酒店旁边给一名男子,方某某收取毒资一百元;第六次送一百元冰毒到麻章福民西路爱周中学旁边给一名男子,方某某收取毒资一百元。2016年10月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瑞平路湛江中医学校门口的糖水档将黄炳忠、方某某、王某、占某某四人同时抓获,当场在方某某身上搜出疑似冰毒十小包,毒资580元,并在其余三人身上搜出用于贩卖毒品所用的联系工具手机等物品。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十小包疑似毒品净重7.381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黄炳忠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故意毁坏财物和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和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在明知方某某所送的是毒品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然搭载方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炳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被告人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被告人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方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方某某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和4月29日,两次持镰刀将施某种植在湛江市麻章���麻章镇东坡岭农场内的火龙果树砍毁,被砍的火龙果树为24柱96枝。经湛江市麻章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人民币5845元。2016年5月27日,方某某与施某协商后达成和解协议:方某某向施某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人民币5000元给施某,施某表示不再追究方某某的刑事、行政及民事责任。2016年5月27日,被告人方某某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对作案工具镰刀、被砍坏火龙果树的辨认材料,被害人施某的陈述及其对被告人方某某的辨认材料,证人黎某的证言及其对被告人方某某的辨认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方某某、被害人施某、证人黎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归案情况说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和解���议书,谅解书,收据,承包土地合同,入所健康检查表,湛麻价认字[2016]13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被告人黄炳忠、方某某、占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黄炳忠为贩卖毒品,雇佣方某某、王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其送毒。2016年10月8日,因为不熟悉麻章路况,方某某便以每天100元的费用雇占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载着他,并按照黄炳忠的电话指派到各个指定地点送毒品,从19时30分开始,方某某按照黄炳忠的电话指派送了六次冰毒给吸毒人员:第一次送一百元冰毒到麻章镇金河路给一名男子,收取毒资一百元;第二次送五十元冰毒到麻章镇金河路给两名男子,收取毒资五十元;第三次送一百元冰毒到麻章镇沙墩村路口给一名男子,收取毒资一百元;第四次送一百元冰毒到麻章镇民乐东街麻��实验中学门口给一名男子,收取毒资一百元;第五次送一百元冰毒到麻章瑞云南路7天酒店旁边给一名男子,收取毒资一百元;第六次送一百元冰毒到麻章福民西路爱周中学旁边给一名男子,收取毒资一百元。方某某共收取毒资五百五十元。2016年10月8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瑞平路湛江中医学校门口的糖水档将黄炳忠、方某某、王某、占某某四人同时抓获,扣押了在方某某身上搜出的冰毒十小包、人民币580元、手机一台、在黄炳忠身上搜出的人民币2250元、手机两台、在占某某身上搜出的人民币120元、小米手机一台以及占某某用于搭载方某某贩卖毒品所用的两轮摩托车一辆。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十小包毒品净重7.381克,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方某某搭乘被告人占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时,并未告知被告人占某某其目的是前往指定地点贩卖毒品,被告人占某某是在搭载被告人方某某前往麻章区瑞云南路7天酒店旁贩卖毒品时才知道被告人方某某贩卖毒品。在得知被告人方某某贩卖毒品后,被告人占某某仍然搭载被告人方某某到麻章区瑞云南路7天酒店和爱周中学旁边贩卖毒品二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黄炳忠的供述与辩解及其对被扣押的人民币2250元、用于贩毒的手机2台的辨认材料,被告人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对被扣押的毒品十小包、人民币580元、用于贩毒的摩托车和手机一台的辨认材料,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其对被扣押的人民币120元、用于贩毒的摩托车和手机一台的辨认材料,证人黄某、冯某、潘某1、潘某2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逮捕通知书,被告人黄炳忠、占某某、证人冯某、潘某1、潘某2的人口基本信息,湛麻公(瑞)行罚决字[2016]00134、00135、0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通信客户详单,客户资料,毒品称量笔录及称量照片,粤湛公(司)鉴(化)字[2016]10033号《理化检验检验报告》,[2017]第(009)号《入库毒品收据》,扣押物品,被告人方某某、占某某对毒品交易地点的照片指认,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释放证明书(黄炳忠),入所健康检查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炳忠无视国法,雇请他人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方某某受雇于被告人黄炳忠,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方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58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又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数罪并罚。被告人占某某在明知方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然二次搭载、协助方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炳忠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炳忠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且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其当庭认罪,又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方某某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受雇于被告人黄炳忠,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在故意毁坏财物犯罪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占某某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对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黄炳忠毒资人民币2250元、手机两台,扣押被告人方某某的甲基苯丙胺7.381克、毒资人民币580元、手机一台,扣押被告人占某某小米手机一台,依法予以没收。对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占某某的两轮摩托车,根据现有的证据,权属不明,由公安机关查明后依法处理,对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占某某的人民币120元,依法发还被���人占某某。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炳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八千元;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三、被告人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四、缴获的毒资人民币28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四台,予以没收;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7.381克,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统一销毁;扣押被告人占某某的人民币120元,发还被告人占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朱 武审 判 员 林俊圣人民陪审员 叶皆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温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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