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1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王华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王华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1民初1471号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住所地邵武市水北解放中路185号汇鑫国际小区1号楼一层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15532046520。负责人:林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峰,男,该公司员工,住。被告:王华君,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与被告王华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以与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南平市胜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尚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