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627号原告: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刘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海,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保全费714元,合计926.5元,由吉林镇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立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