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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3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金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刑初278号被告人苏金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豫0223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一页第二段第四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6年2月因犯”现更改为:“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因犯”。审 判 长  孙玉霞审 判 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田趁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