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苏金杰危险驾驶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3刑初278号被告人苏金杰犯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豫0223刑初278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遗漏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一页第二段第四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2016年2月因犯”现更改为:“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9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2月因犯”。审 判 长 孙玉霞审 判 员 张 宇人民陪审员 田趁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