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洁与被执行人赵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洁,赵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617号申请执行人:黄洁,女,195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陕西古典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住西安市莲湖区环城西路南段甲字八号公用事业局楼1单元4号。被执行人:赵普(曾用名赵谱),男,1982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凯达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西安市雁塔区东仪路沙乎沱北一街219号。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负责人:原廷会,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黄洁与被执行人赵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1民终2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赵普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已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已足额受偿,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03执26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