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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5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家进、范远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进,范远惠,林善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5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家进,男,195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范远惠,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林善官,男,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罗源县人,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吴家进与范远惠、林善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47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吴家进与范远惠、林善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范远惠、林善官名下银行帐户无存款或未开户;经向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范远惠名下有位于罗源县凤山镇凤南东路166号盛世名城小区21#楼105单元房产一套,现已查封,但该房产价值明显超出标的,暂不符合拍卖条件,林善官无房产土地登记记录;经向福建省工商局、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均未反馈范远惠、林善官有企业注册、车辆等相关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范远惠、林善官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23执52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