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9021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海南省国营某农场与定安县黄竹镇某经济合作社、定安县黄竹镇黄竹市二经济合作社、王赞汇、梁定贤、梁定江、陈文、陈挺阳、XX、梁其端、李杰、陈冲、刘青雄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省国营某农场,定安县黄竹镇某济合作社,定安县黄竹镇某二经济合作社,王某,梁某,陈某,李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海南省国营某农场,住所地,海南省定安县黄竹镇委托代理人:徐某,该农场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农场干部。被执行人:定安县黄竹镇某济合作社,住所地,黄竹墟。被执行人:定安县黄竹镇某二经济合作社,住所地,黄竹墟。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海南省定安县黄竹镇黄竹墟人,农民,住该墟。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海南省定安县黄竹镇黄竹墟人,农民,住该墟。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海南省定安县黄竹镇黄竹墟人,农民,住该墟。被执行人:陈某,汉族,海南省定安县黄竹镇黄竹市一经济社人,农民,住该墟。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海南省定安县黄竹镇黄竹市一经济社人,农民,住该墟。被执行人:王某,男,汉族,海南省定安县黄竹镇黄竹市二经济社人,农民,住该墟。被执行人:梁某,男,汉族,海南省定安县黄竹镇黄竹墟人,农民,住该墟。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海南省定安县黄竹镇黄竹墟人,农民,住该墟。被执行人:陈某,男,汉族,海南省定安县黄竹镇黄竹墟人,农民,住该墟。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海南省国营中瑞农场退休职工,住黄竹墟。本院恢复执行申请人海南省国营某农场与被执行人定安县黄竹镇某一经济合作社、定安县黄竹镇某二经济合作社、王某、梁某、梁某、陈某、陈某、王某、梁某、李某、陈某、刘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五日内拔除执行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地上种植的马占树、发财树、香蕉树。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因本案涉及被执行人与政府项目问题,为支持政府的工作,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因此,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绪玺审判员  梁振军审判员  毛学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钟威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审核:蒙绪玺撰稿:蒙绪玺校对:钟威明印制:钟威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7年7月17日印制(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