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初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邓孔资与被告彭光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孔资,彭光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1088号原告:邓孔资被告:彭光义原告邓孔资与被告彭光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邓孔资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孔资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孔资撤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邓孔资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远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真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