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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9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钟凤梅、何荣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钟凤梅,何荣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9151号原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卓雄,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美芳,该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婷婷,该司员工。被告:钟凤梅,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被告:何荣南,男,1935年10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钟凤梅、何荣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荣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何荣南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星晨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何荣南的起诉。审判员  李恒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敏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