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执4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张国洋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洋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783执4331号被拘留人:张国洋本院在执行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张国洋(2017)浙0783执4331号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张国洋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