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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3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开勇与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开勇,张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825号原告:陈开勇,男,生于1977年1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被告:张磊,男,生于1989年5月24日,土家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开勇诉被告张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开勇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开勇申请撤回对被告张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陈开勇撤回对被告张磊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陈开勇承担。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