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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1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195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金凤桥管理处白石岭村砖桥组。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金凤桥管理处白石岭砖桥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7)湘0602民初17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被陈某某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11800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6年10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7月17日止的利息21316.53元,已支付的10000元利息应予以抵扣。承担案件受理费1268元及申请执行费1765元。以上共计126149.53元。但被执行人陈某某至今未予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某某的银行存款126149.53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动产和不动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钟新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国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