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刑申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秀华、刘冉诈骗申诉、申请刑事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刑申40号张秀华:你因刘冉犯诈骗罪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刑初字第00295号刑事判决,以涉案房屋是你合法购买的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原判依据并确认的刘冉供述,证人证言,查封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确认刘冉将骗取的部分赃款转至张某某账户,后张某某将该款用于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项。故原判所作对张秀华名下的涉案房屋予以变价退赔被害人的处理,与法有据。原审法院根据刘冉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