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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2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侯某与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崔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2917号原告:侯某,女,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被告:崔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侯某诉被告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梁晓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