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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执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周启全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周启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5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凤山镇溪尾路6号。主要负责人:叶琢成,该行行长。代理人:上官炳祥、苏少奇,福建衡兴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启全,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源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启全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罗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2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通知要求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周启全的银行账户无存款或无开户记录;经向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现被执行人周启全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向福建省工商局、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周启全名下均无相关登记信息;执行中未发现周启全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123执55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金和尧执行员  张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唐 深 来自